婚姻法案例——离婚
一 基本案情
朱某与唐某系姨表兄妹关系。朱某与唐某关系亲密,朱某20岁,唐某18岁时结婚,后育有一子一女。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,不予办理结婚登记。
后朱某唐某关系恶化,唐某宣布与朱某断绝婚姻关系,并与同村黄某登记结婚,朱某知悉后,便向县法院起诉,要求追究唐某与黄某的重婚罪,宣告他们婚姻无效。
二 审判结果
县法院审理认为,朱某与唐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,属于非法同居关系,唐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合法,因此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。
朱某不服,以其与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,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朱某与唐某属于事实婚姻,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,唐某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,唐某在事实婚姻期间,又与黄某登记结婚,双方构成重婚。但由于唐某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,不以重婚罪论处,在民事上宣告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。
三 分析意见
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,二审判决合法。
第一,本案应适用1950年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结婚条件。因朱某与唐某是198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,而1980年《婚姻法》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《婚姻法》规定“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,从习惯。”第二,朱某与唐某构成事实婚姻。第三,唐某与黄某属于重婚行为。但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《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》中指出: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”第四,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、唐明芳补办结婚登记是正确的。朱明强与唐明芳在新婚姻法生效后才申请补办结婚登记,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,因此,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合法的。